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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
2025-11-05 16:40:41           点击数:

    第十八条 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拟邀请供应商数量进行随机抽取,确定被邀请供应商名单。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两倍的,终止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6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选择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九条 被邀请供应商名单将通过平台加密保存,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解密。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属于被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项目终止公告时,应当公开供应商资格条件、邀请供应商数量、被邀请供应商名单以及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随机抽取结果。因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取消采购任务或者依法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随机抽取完成后通过平台向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上传采购文件。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采购文件的途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被邀请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下载查看邀请书,并严格按照邀请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邀请书、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平台通知被邀请供应商。

    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上传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与随机抽取设置的和邀请书中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保持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确认随机抽取时具备的资格条件保持一致。被邀请供应商因资格条件变化不再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不得继续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停止评审;发现供应商响应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事前经采购人同意并按规定报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在确认参与该项目随机抽取时已是供应商依法聘用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履约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在合同签订、履约等环节,重点加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身份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社保缴纳关系等信息核实,发现供应商存在冒用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或者工程转包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纠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组织入库审核、专项清理检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入库供应商进行管理,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审核退回、风险告知、清退出库、移送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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