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
2025-11-05 16:40:41           点击数: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二)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等关键信息有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

    (三)除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供应商未依法为其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费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五)冒用、借用或者挂靠资质入库的;

    (六)不同供应商在平台确认参与同一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采购文件获取、响应文件提交等环节,使用同一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或逻辑地址)或者MAC地址(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物理地址)的;

    (七)经四川省财政厅认定,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项目的随机抽取;已被随机抽取邀请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被清退出库的情形和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决定是否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对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重新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核实修改相关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重新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或者处理处罚后,满足入库资格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提供不实信息参加采购活动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构成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供应商涉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等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在供应商库管理、采购管理、履约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