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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招标投标中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025-10-15 16:03:11           点击数: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告》答记者问,其中,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内容如下→

 

《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以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良性竞争为条件的。当前,我国部分产业出现无序竞争现象,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正在组织实施化解重点产业结构性矛盾的政策措施,推动落后低效产能退出,扩大中高端产能供给。同时,需要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发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公告》。

《公告》在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前提下,按照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思路,采取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等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公告》对规范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现行法律法规围绕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的价格竞争,对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针对部分行业领域低价低质中标问题,《公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成本指的是经营者自身成本,经营者投标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高于自身成本的,不属于应当否决的投标。

 

《公告》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5年 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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