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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解读)
2025-11-05 16:09:01           点击数: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部署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2017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开展业务,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为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和内容

《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有关要求,结合招标代理行业实践和市场关切的重点问题,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举措。《办法》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招标代理综合性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对本领域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章登记管理,建立了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的内容、流程,明确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应向全社会公布,并在相关部门间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从业管理,规定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因严重违法被禁止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接业务,并对项目负责人选择、从业人员管理、代理合同签订、代理费用收取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有关投诉处理、信息核实、监督检查、代理机构评价等事项,明确省级住建部门核实处理代理机构虚假登记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代理机构违法从业的法律后果,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串通、行贿等行为,实施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业等行政处罚,并对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共享。

第六章,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

三、《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2017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取消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不清、管理缺失的现象日益突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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