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22〕2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授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获奖组织在探索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科学管理文化等方面卓有成效,其经验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提名奖(如未专门区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表述含质量奖和提名奖)。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愿申请、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重点面向省委、省政府扶持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具有我省特色的优势产业等,注重遴选制造业中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15个,其中质量奖不超过5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和重大事项,审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以上如涉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印发实施。
第八条 省质评办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建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选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