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依法设立5年以上(含5年)。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的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申报组织的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申报组织有生产产品的,其主导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申报组织有出口产品的,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近3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五)各项节能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六)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八)依法纳税,近3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九)近5年无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情形。
一般不受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报。
第十条 省质评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同)。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已获质量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但5年内不再授予其提名奖称号。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税务、海关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省质评办。
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质量奖的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省质评办对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省质评办根据材料复核和有关单位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作为受理对象,向社会公示受理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主动向省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或线上评审。材料评审组向省质评办提交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公示情况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及不少于20人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