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监督检查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组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
第十八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组织的现场评审、监督抽查、高层答辩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由省质评办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对获奖候选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实际与综合评审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得票数需超过半数)。
第二十一条 省质评办向社会公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质评办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联席会议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取消其拟获奖资格;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发文批准公布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获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直接认定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且不占该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名额。对个人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实际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质量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奖牌和证书。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届别。不得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参评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形象宣传,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在15日内向省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