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方法和模式的义务,促进我省各类组织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应每年向省质评办报送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获奖组织的宣传力度,深度挖掘、积极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引导更多的组织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水平。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省质评办。
第七章 滚动培育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滚动培育机制,在各行各业中推动先进质量理念传播,深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实践应用。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指导工作。
省质评办负责制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滚动培育计划,建立滚动培育库。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向省质评办推荐列入滚动培育库名单,并强化需求对接和跟踪服务。
鼓励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领先的各类组织(包括中小企业)加入滚动培育库。
支持获得设区市级质量奖的组织优先列入滚动培育计划。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有关技术机构积极推动各类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协助解决质量管理短板,促进质量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市场监管局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