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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
2025-09-16 16:38:55           点击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源共享
 

1.明确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商各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项目类型和规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建立评标专家库共享目录。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要按照技术标准,确定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范围,形成评标专家库共享资源目录。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同时公布本专家库的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3.建立评标场所工位共享目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要加强评标场所工位资源统筹,将适宜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场所工位,汇总形成评标场所工位共享资源目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评标专家就餐、住宿等保障方式和费用支付渠道,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应当同时公布收取标准和方式。

 

二、完善协同服务机制

 

4.建立主副场分工合作机制。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为评标主场(以下简称“主场”),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为评标副场(以下简称“副场”)。主场负责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的电子交易系统及专业交易工具,副场配合主场完成专家抽取、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项目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线索移交等工作。副场发生专家无法参与评标、场所工位异常、系统故障等情况的,要及时通知主场,由招标人通过重新发起抽取申请、更改项目评标时间或者再次组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解决。

 

5.完善副场补偿机制。主副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有关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主场收费、副场不收费的,主场应当适当分担副场一定运营成本;主场收费、副场也收费的,可以由主场统一收费后给予副场一定成本补偿,也可以由主副场按照不超过主场本地的收费标准,分别确定各自的收费标准,在场所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直接向招标人收取;主场不收费、副场收费的,副场要按照不超过其作为主场时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其作为副场的收费标准,并在场所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直接向招标人收取。主副场确定、调整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6.强化评标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遇有评标专家就餐、住宿等事项,应当由招标人按照场所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的方式予以保障,并承担相应费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员力量统筹和值班值守,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保障工作。

 

7.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可以按照专家所在评标专家库的标准执行,也可以由主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协商确定,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三、厘清主副场责任


8.明确主副场行政监督责任。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副场做好配合工作。副场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交主场,由主场向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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