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全文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明确采购人要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和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方面防范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明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
(二)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代理机构乱收费。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违规转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给供应商承担;明确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公开代理收费情况。为解决供应商拖欠代理费用问题,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
(三)加大投标(响应)资料审查力度,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明确供应商要诚信响应采购文件,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明确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及时复核供应商材料;明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四)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明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明确在资格审查或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明确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应具备相关功能,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预警。
(五)依法准确适用采购方式,不得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明确采购人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重点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
(六)推进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检查管理。明确建立财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案件移送处理机制;明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我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关键词解释
1.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是指采购人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具体包括:
(1)将供应商地域要求作为评审依据;
(2)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