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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4月1日开始施行!省规范政府采购秩序再出新规定!
2025-02-28 17:42:09           点击数:

 

(二)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项目采购只有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供应商具有唯一性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公示,如无异议的,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如有异议的,必须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严格依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推进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或者应当由纪委监委处理的案件,依法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查处。财政部门收到纪委监委、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已经查实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罚。人民法院对涉及政府采购案件裁判文书中认定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立处理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要积极运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处理处罚信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我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暂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因处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情形。投标人被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加大宣传普法力度。要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采购当事人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宣传,让采购当事人知晓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促进采购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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