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要求作为评审依据;
(4)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
(5)将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依据;
(6)将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技术参数等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评审依据;
(7)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8)将审计报告、资质证书等材料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
(9)违规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限制供应商投标;
(10)违规限定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2.代理机构乱收费,是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具体包括:
(1)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注:我省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注:我省规定为,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3)要求以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4)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
(5)以个人账户收取保证金;
(6)采购文件售价过高,明显超过制作、邮寄成本;
(7)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8)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9)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0)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11)无正当理由要求供应商向第三方交纳费用;
(12)其他乱收费情形。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具体包括:
(1)提供虚假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等;
(3)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
(4)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5)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6)提供虚假的制造商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
(7)提供其他虚假材料。
4.供应商围标串标,是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具体包括:
(1)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3)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4)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5)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供应商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7)供应商的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8)对大量技术参数响应负偏离、不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不积极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促成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9)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0)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