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推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平台,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开展招标投标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积极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七)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严格按照省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规定,对专家信息、资格进行全面复核,及时取消、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专家。按年度对评标专家实行考评,累计记录不良行为,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专家采取提醒、约谈、暂停抽取、清退出库等措施。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八)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持续深化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加强国债和专项债等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严禁项目未招先建、虚假招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精准打击组织、策划和实施围标串标的“标贩子”。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加大对涉及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九)优化招标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