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被福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省或企业注册所在省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5.被福州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8.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的。
七、其他
(一)实行(准)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在认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后,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中第二点所列情形的,即时撤销已授予的“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称号,并取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个年度开展一次(准)龙头企业评定工作,适时增补符合直接入选条件要求的(准)龙头企业,最新年度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公布的同时,上一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即时废止。符合直接入选条件的企业,可适时递补进(准)龙头企业名单。
(三)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一轮的龙头企业评选按照本文开展评定),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