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定程序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入选,评选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局建筑业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评定:收集整理好企业申报材料后,我局根据本细则,对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
3.公示:对拟入选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在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实名举报不符合入选条件企业,经查属实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评审得分排序递补企业入选。单位或个人举报时应当提交书面的举报材料。
4.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我局公布本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授予本年度“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称号。
五、材料清单
企业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加盖企业公章,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入库期为上一年度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四个季度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排名官网截图打印页;
6.加盖企业公章的福州市政府通报表扬、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表彰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六、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近一年内,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评选:
1.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被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福州市住建局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