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按专业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一)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我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二)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我省前200名(含第200名)。
(三)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三、评定内容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依据企业资质、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良好行为受表彰及不良行为受到通报等情况进行评审排名,合计100分,其中:企业资质满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总产值满分28分、上一年度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满分26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排名满分24分,良好行为受表彰情况满分2分,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分标准》(附件1)。
新迁入我市且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评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可按照其迁入前在迁出地的上年度产值及对迁出地的上年度地方贡献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注册地不在福州市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特级总承包企业已在我市成立全资或者控股(股份大于50%)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该特级企业在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时另行予以加分。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该特级企业加10分;若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该特级企业在参评时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