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地方应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认真落实,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部分后评价项目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后评价工作开展、成果应用及相关改进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后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对工程咨询单位相关违规情形及惩戒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行为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后评价工作不得违法增加项目单位的负担。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执行,不得向项目单位等摊派。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