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后评价,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
(九)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十)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在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资概算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
(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
(四)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项目可持续性等。
(五)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
核准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根据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核准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编写。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准备以下资料(如有),供开展后评价时查阅。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开工报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结、调试总结报告、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