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维稳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的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时,因暂时无法符合档案验收条件,以书面形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诺限期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先行通过工程档案验收的情形。
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验收要求。
(二)自愿申请并作出承诺。
(三)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
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指导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档案移交工作。
逾期未履行告知承诺的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两年内该单位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经市建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一、为深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维稳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的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时,因暂时无法符合档案验收条件,以书面形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诺限期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先行通过工程档案验收的情形。
三、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验收要求。
(二)自愿申请并作出承诺。
(三)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档案移交承诺时限为自该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承诺书》后,经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比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受理,经审核无误的出具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