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3〕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资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24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和时限。鼓励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强化工程结算考核。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指导,积极帮助解决过程结算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事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拒不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的,在对其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2020年,福建曾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2023年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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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一)承包人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且发包人预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日)足额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查看全文: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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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重点如下:工程进度款
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支持有条件地区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