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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丨采购人不得另行确定内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22-12-23 16:55:30           点击数: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政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在落实采购限额规定方面,《通知》提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应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确定,采购人不得另行确定内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采购方式,不得简单以金额划线、“一刀切”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效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便捷高效、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采购。采购人要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将审计和监督嵌入政府采购过程管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日常监督。
在处理采购纠纷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答复机制,加强与质疑供应商的沟通,把好争议处理第一关。认真倾听供应商诉求,做好政策解释,尽量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针对质疑问题认真研究,答复有理有据,避免激化矛盾。在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一年内多次出现供应商投诉举报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可书面发函督促提醒。
以下为原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购〔2022〕8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采购人内控管理机制
(一)建立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等报财政部门审核的事项,需按照内部决策机制重点审议确定。对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需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重大采购事项,采购人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高校科研院所要区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和一般采购项目,分类完善内控制度,把支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采购、特事特办等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采购限额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确定,采购人不得另行确定内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采购方式,不得简单以金额划线、“一刀切”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效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便捷高效、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采购。
(三)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采购人要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内部岗位权限和责任,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等机构的作用,完善审计和监督机制,将审计和监督嵌入政府采购过程管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日常监督。
二、合理安排采购实施计划
(一)切实做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建立包括本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参与的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并签字,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
(二)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人要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准备、法定采购时效及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各种因素,统筹时间安排,提前准备,缩短周期,合理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提高采购效率。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备案时,一并提交采购需求在调查、确定、审查等工作中形成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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