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汕尾:17种情形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围标串标
2022-12-23 16:51:23           点击数:
日前,广东省汕尾市住建局编制了《汕尾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17种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例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等等。
《办法》还明确了,围标串标后的惩戒办法,例如:投标人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从汕尾区域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汕尾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必要时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由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