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常见违法违规事项十四: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常见违法违规事项十五:未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等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常见违法违规事项十六: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
具体内容包括:
1.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常见违法违规事项十七:违规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2.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主要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常见违法违规事项十八:未及时支付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未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3.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