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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2-07-19 09:43:48           点击数:

(一)需要通过谈判细化解决方案,明确详细技术规格标准、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的;

(二)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解决方案内容的。

前款所称解决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研发方案等。

第六十条【竞争性谈判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并制定谈判文件。除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外,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主要最低需求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和权重;谈判内容,包括已确定解决方案但是需要细化的指标和需要明确的评审、验收标准,或者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各部分内容和相应的评审、验收标准等;减少供应商的规则和标准等。

(二)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三)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按照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分为单方案谈判和多方案谈判。

按单方案谈判的,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明确的主要内容和权重开展谈判,最终形成完整、细化、明确的采购需求与评审规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简化流程,确定谈判过程及时间安排、供应商响应时间等,但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一日。

按多方案谈判的,谈判小组可以就需谈判的内容整体或者分部分开展谈判,明确供应商解决方案所有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的指标,或者提出解决方案调整建议。谈判结束后,应当将最终确定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以及细化的评审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三日。

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按照约定规则减少供应商数量。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按照评审规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审,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对方案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谈判要求】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并相应调整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最低需求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小组应当客观清晰地记录谈判过程,形成书面文件,详细记载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出的建议或者解决方案,讨论过程、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供应商的淘汰理由,各轮谈判中采购需求变动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适用询价方式的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询价程序】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询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并向其提供询价文件。

(二)报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等标期内进行报价。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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