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答:不可以。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询价文件里边标注响应文件必须含有某某时间不能起封,但是没有写“不这个样子就要终止采购”,有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递交,未按照要求代理商有权拒绝和退回,重新填了之后再次递交”,但是询价现场有的供应商并没有按照这个样子做,采购代理机构也未叫供应商检查,只叫监督检查密封性,然后询价就结束了,这种是否可以质疑或者是现场发出疑问?
答:询价没有类似招标的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程序。质疑不应被视为有效。
答: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