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采购,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所有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都必须正式行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讲明采取邀请招标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一般说来: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落实的建设资金不得少于30%,不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