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创新的一种采购方式。从制度的颁布实施到现在,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复杂特殊项目的采购显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竞争性磋商将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灵活性”与综合评价的“评标可控性”结合起来,不仅降低了交易价格,而且使政府采购方式从“低价中标”走向“物有所值”。它结合了两种采购方式的优点,赢得了采购方的青睐,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竞争性谈判采购。不恰当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率,还会造成浪费标书或成本的现象。
一、政府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由政府按合同支付费用。比如一些大家熟悉的交通服务项目,公益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果是地区新,没有成熟的技术参数可供参考。
三、因购买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等原因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