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一)保函根据开出主体不同,分为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
商业保函是指除银行以外有信誉的,实力雄厚的商业机构出具的保函。其作用与银行保函基本相同。
(二)保函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信用保函和付款保函。
信用保函指被保证人不对受益人履行义务,保证人应负责赔偿受益人经济损失的保函。主要有借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维修保函、质量保函等。付款保函是指保函的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被保证人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付款责任就应由保证人承担的保函。这类保函主要用于进口设备、技术及租赁业务项目的担保。
(三)保函根据形式不同,分为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电子保函是保证人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电子保函的法律效力与纸质保函相同。近些年来随着电子招标采购的推广,纸质保函逐步被电子保函替代使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单据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分为跟单信用证(也称一般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开证申请人未能依约履行某一项或多项义务时)凭规定单据(包括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根据四川睿桥(成都)律师事务所Claire律师的总结,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有如下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结算工具,通常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还适用于资金借贷、招投标等诸多领域;
(二)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跟单信用证通常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除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外,还可能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等法律规则;
(三)要求的单据不同: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货运单据和其他与交货有关的单据,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主要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有时还包括汇票);
(四)付款条件不同:跟单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关银行(议付行、保兑行、开证行等)即应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索偿文件,开证行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