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弄清楚一点:保函有效期和保证期间适用范围不同,不是同一概念。
保函的基本分类有两种:⑴独立保函;⑵从属保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采用独立保函,而在国内交易中不存在独立保函的概念,所使用的保函均为从属性的保函。
保函有效期只在独立保函中使用,是保函作为独立担保性文件时的有效期,受益人只能在有效期内有求保函开具行承担责任,过期免责。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采用独立保函且可以适用《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即URCG),根据URCG规定,超过保函有效期后保函开具行不承担保函项下的责任。
保证期间在从属保函中使用,是保证作为从合同对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过期不承担责任。从属保函适用国内《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由于国内《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概念,即使在国内保函业务中约定了有效期,也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使得保函的开立银行多承担了一段风险,即仍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