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属性要素来说,是指某些违法或失信行为因其性质而不予修复的限制。因行为属性不同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般做法。例如在《刑法》中对累犯的加重处罚,对教唆、胁迫未成年实施犯罪的加重处罚,大体上均与行为本身相关。但在当前信用修复立法中,并未对失信行为予以区分,而是采用一般性的立法技术,没有对不同的违法或者失信行为予以不同评价。
从主观状态要素来说,是指当行为人的失信行为基于故意而发生时不允许修复的限制。虽然主观过错在刑事法领域是个重要议题,但在行政法中,似乎并未引起注意,即便是在行政处罚这一直接剥夺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领域,亦不考虑被处罚对象的主观过错。“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性法律规范规定的为成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所必需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其具有法定性和中立性两项特征”。
本文来源于credit,《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作者卢胡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