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2012年参与一个项目投标,中标后签订了合同。该项目已经于2014年竣工验收,但该公司一直忘了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目前为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一直未退还,请问该公司如何讨回这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答案:带上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收据或银行转账单之类的凭据,向招标人要求退还即可。
案例: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遇到一个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请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归招标人所有,还是由交易中心统一上缴国库?现在招标人提出要到该交易中心提取该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该如何处理?招标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把保证金转给招标人?
答案: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归属问题,本题应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
第一,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规定:“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依据这一文件精神,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国库,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企业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交招标人,由招标人上缴国库,或由交易中心代为上缴国库。
第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企业自有资金项目,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直接归招标人所有。
目前很多地方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如需把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转给招标人,可由招标人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函件,说明情由,以利于交易中心做账即可。
案例:某工程项目开标后有人提出异议,后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现在这个项目暂停招标已接近一个月时间,请问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吗?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案:招标项目责令暂停期间,投标保证金不宜提前退还。
招标项目设置投标保证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缔约过程中招标人的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二是保证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综合上述条款,从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和担保期限来看,如该项目因故暂停且未超过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不宜提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