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并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
如果提问者不能或不愿意完成询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询价函后,将书面告知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询价回复。修改后,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