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 国家政法对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无效认定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国家监督系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相关违法行为导致结果无效的认定必须非常慎重。下面就由51小编来给大家简单的解读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各位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投标书无效的情况
情况一、递交投标书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书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招标书对投标人【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方面,通常要求在投标书内或者递交投标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书被拒收。
情况二、投标人【投标单位】因故迟到
实践中,经常有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书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情况三、投标人【投标单位】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书
投标人【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书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许多招标书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书并登记备案,一些投标人【投标单位】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书,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活动。而实际上,正式开标现场递交投标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书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国家工商部门开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情况四、其他情形
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招标书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书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招标现场弥补这一缺陷;投标人【投标单位】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不符等。
在招标活动的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书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
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书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书规定投标人【投标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投标人【投标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二)质检报告不符合
招标书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投标人【投标单位】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书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三)授权书无效
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