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正着手修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相关交易规则,您所反映问题,将在下一步修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时统筹考虑。
十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22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问题1:“退出磋商”的意思是磋商中途供应商视情况可以退出;若正在磋商时,供应商提出“撤回响应文件”的,其最终结果跟中途退出磋商的意思差不多。如果“退出磋商”和在磋商时的“撤回响应文件”没有区别的话,在磋商途中,供应商可以把“撤回响应文件”转变成“退出磋商”,供应商就不用受到相应的处罚了。那么“退出磋商”和“撤回响应文件”到底有何区别?麻烦领导解惑。问题2:“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这个“情况”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因为法律法规好像没有相关对“情况”的规定,供应商是否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出磋商?问题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截止时间后提出撤回响应文件,那磋商小组是否应该接受这个供应商的撤回要求?如果只有三家供应商,其中一个供应商此时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那么磋商小组是继续进行评审还是终止评审?
答:1、74号令规定的“供应商在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是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尚未开展磋商前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这种情形会对采购活动产生影响,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在磋商活动开始后,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证金应当退还供应商。
2、供应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种原因,法规未做限制,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出磋商。
3、如果供应商在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剩下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购买服务的和特殊科研项目不足两家)时,应该终止采购活动。当然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应该不予退还,还应报财政部门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处罚。
十二、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燃料油,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有3家燃料油销售公司参加投标,其中2家投标“中石油”的燃油。请问投标“中石油”的2家燃料油销售公司,是否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答:留言所述2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标的物的情形,应按相同品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