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所述情形中,如果供应商最后报价远高于公开招标时的报价,则供应商可能涉嫌串通报价。你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二者报价没有必然联系。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可以将公开招标时报价作为参考。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妥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出现以上情形的项目,招标失败后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否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失败后,失败能直接转入谈判环节?“招标未能成立”是否能理解为重新招标失败?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不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是指第二次公开招标依然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七、请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可以,是否不用再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如果可以,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开展公开招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八、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还是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
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竞争性磋商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
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二项提到过“采购过程”,从字面理解该“采购过程”的意思应为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且由国库司、采购管理办公室、条法司和财经司编著的条例释义对条例第53条的释义中也明确了“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我们在日常适用时,也是根据这条理解的“采购过程”,故我们认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只有两家”应属“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只有2家”,至于是否符合要求只有磋商继续后才能确定,若磋商继续后2家都符合要求,则磋商继续,若只有1家符合要求,则终止,这样更有利于基层实施竞争性磋商项目,提高基层政府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