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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还需提供“八大员”吗?
2022-04-28 14:34:14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住建部发文要求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再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

问:投标文件还需要提供八大员吗?

答:不再需要提供

招标文件不可将施工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作为认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原因:八大员不从属行政许可类目,因此,如果将八大员作为资格条件审核,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从前以来,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还特意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问: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答: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①可以作为加分项

原因:因相关证件是通过了相关考核,更是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体现,所以有可参考性。

②不可作为加分项

原因:证件取消考核后,新入职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件,若仍将已取消的资格作为加分项,本质上是一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做法。

其实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不可以作为加分项。否则构成不公平竞争。

不需要八大员,施工现场怎么办?合同又该如何签署?

交通部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给出解答:

第二十二条中提到,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各省相继出台配套的规定

一、天津市规定重点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建筑〔2018〕489号)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

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总结:天津市仅仅是取消了建设部所规定的八大员的岗位证书,但是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没有废止,仍在继续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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