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方即保证担保人必须更为谨慎的审查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否真实;
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的相关资质、背景,双方是否存在关联。
此外,为有效应对与避免相应欺诈风险,还应在保函有效期内做好保函过程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反担保保障制度。
保证担保人的责任保证风险
如上文所述,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保证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责任保证方式下,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索赔顺序应首先为债务人,其次为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并不具备先诉抗辩权,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在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上:
一般责任保证方式
由于一般责任保证方式下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其真正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并不以债务人在合同约定中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为依据,而是以相应权威机构出具判决或仲裁结果的时间为依据。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不具备先诉抗辩权,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取决于债权人的是否先选择其承担赔偿责任,一旦被债权人优先选择则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即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时。
综上,无论在“索赔顺序”还是“履行保证责任时间”上,之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都更具风险性。但令人遗憾的是,实务中,由于部分担保人缺乏相关责任保证方式的风险意识,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责任保证方式,因而被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令自身承担更多的赔偿风险。
在担保活动中,无论“独立保函”模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从风险角度而言,对于保证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在具体的担保业务活动中,保证人应严格区分“独立保函”、“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疏忽失误被错认为“独立保函”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便开具独立保函,也应做好相应风险管理,明确约定索赔约束条件,严格管理索赔单据审查,降低恶意索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