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加分项是否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答案∶加分项一般不会排斥潜在投标人。加分项是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加分。如果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会出现对特定投标人的倾向性加分,这是《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
2. 问题∶如何界定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情景重现∶某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招标人有5个出资人,潜在投标人甲有3个出资人。招标人的出资人之一和投标人甲的出资人之一都是某实体企业的员工,两人互为同事关系。请问是否可认定该潜在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潜在投标人甲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答案∶该潜在投标人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项目招标人的个别出资人和供应商的个别出资人系同事关系,并非为同一人,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因此,潜在投标人甲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 问题∶交易中心是否有权认定投标无效?
情景再现:某地区开标之前先由交易中心检查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最近某施工项目,共有四家企业投标,其中两家企业投标保证金未到账,交易中心当场宣布这两家企业投标无效,标书没有拆封就被退回了,剩余两家企业投标有效,但是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现在这个项目要重新组织招标。请问交易中心是否有权认定投标无效?这种操作合法吗?
答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做出认定。实践中,个别地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并直接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本项目应对在投标截止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拆封并唱标,交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评审情况依法否决全部投标。
4. 问题:何为投标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
情景再现:某工程项目评标结束后,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称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另一投标人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担任董事,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定甲、乙两家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
答案∶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等单位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存在管理关系的解释如下∶“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禁止的是不同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而不是指自然人之间存在的上下级关系或其他管理关系。本项目投标人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