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应当遵守“十六字方针”,即:协议分工、一个身份、三个共同、连带责任。
理论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之协议分工
1、分工要明确判定一个联合体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和要求主要依据是根据协议分工,判定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因此,协议分工应当明确。
2、责任要细化联合体协议中责任划分是将来划分联合体成员内部划分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应当予以细化,责任到人、细化到项。
3、能力要符合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所有成员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工,对承担项目的成员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格,有一个是乙级资格,按照本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这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
例1:某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某联合体由甲乙两人组成,甲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乙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一级,根据协议,甲负责建筑工程,乙负责市政工程。
分析:甲负责建筑工程,因此该联合体的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乙负责市政工程,因此联合体资质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合起来,该联合体资质为建筑二级,市政一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该投标将被否决。
联合体之三个共同
“三个共同”包括:“共同投标、共同签订协议、共同签约”
1、共同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共同投标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投标,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也是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防止更换成员后影响履约能力和影响招标公正性。
需要强调的是:投标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盖章,不可以仅加盖联合体某个成员公章。联合体授权应当是共同授权,包括授权给某个成员递交投标保证金,授权某个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签署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开标、投诉处理等。不应当出现成员单位各自授权各自投标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