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建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2026-10-28 17:15:01 点击数: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主场、副场应当按照专家库组建单位有关规定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标主场、副场应各自负责记录本地专家的现场履职情况。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应将专家履职情况各自推送给主场、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由专家库组建单位对各自在库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主场评标专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副场评标专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请副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由主、副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主场、副场应当按照标段项目分类存储的原则,规范存储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形成的场所环境音视频资料、书面资料及电子数据。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向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副场资料;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完整的项目招标投标资料,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供项目档案副本或复印件,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调取项目档案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协助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平台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服从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音视频方式进行沟通,并全程留存音视频资料。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并通过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交流。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或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超过评标开始时间或通知的签到截止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标场地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临时无法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权限时,可以采用打印评审文件手工签名后上传扫描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三条 因网络问题等特殊情况,平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报告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后确定是否延期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第二十四条 需进行复评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招标人须经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回避、被取消资格等正当原因无法参加复评的,应按照原抽取规则和程序补充抽取,补充抽取的专家原则上在原相应主副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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