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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4 16:42:14           点击数:
(三)抽取信息通过电话语音确认、短信自动通知方式通知评标专家;

(四)开标完成后,抽取结果通过系统自动传输或者评标区内打印签字方式确认,评标专家名单可以在评标区内查看或者打印。

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参评评标专家只能为1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凭身份证进行评标专家身份确认。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多点分散评标的,需在收到参加评标通知信息后1小时以内,登录“爱山东”移动客户端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栏进行工位预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位预约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评标。

第十九条 参加评标活动时,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3年以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3年以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或者近亲属关系;

(四)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有亲属或者近亲属关系;

(五)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六)同一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的人员;

(七)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已确认参评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要求到达时间前2小时以上,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请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动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预定评标时间开始后,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抽评标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取消其本次参评资格、补充抽取相应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见附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评标专家对于获得的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招标人线上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对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可以按照各自评标专家库的劳务报酬标准执行,也可以由主场、副场协商确定,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进行日常请假,请假期限由评标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连续请假10日以上的,需要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招标人未按《办法》和本细则抽取、使用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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