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况的,调整出库或暂停抽取:
(一)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评价标准中,“现场纪律”和“遵规守法”负面扣分单次达30分的,自动解聘,调整出库;
(二)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评价标准中“现场纪律”和“遵规守法”负面扣分累计达到25分、20分、10分时分别暂停抽取六个月、三个月、一个月。
积分周期期满后,负面扣分清零,不改变评标专家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估,对风险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的,应当暂停抽取。有关机关、部门在立案的同时应当告知省发展改革委暂停涉案专家抽取资格。调查认定评标专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恢复抽取资格并相应顺延聘期。
因查办案件等需要导出专家库数据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助提供。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暂停抽取该评标专家,并在10日内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由招标人负责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费标准及支付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招标人为评标专家提供适当的用餐和住宿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明确法律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涉及人员、单位责任。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因违法评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情况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页公开,并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情节严重,被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或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决定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违法行为集中公告专区公开;其中,评标专家被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同步在其入库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媒体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曝光。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评标专家相应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直至清退出库:
(一)评标专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有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
(二)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之外,参与行贿受贿、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评标专家担任国有企业自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经有关国有企业认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评标专家相应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直至清退出库。评标专家认为有关国有企业认定不符合实际的,可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由有关发展改革部门转管理该国有企业的国资管理机构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