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委托人、出让转让方等交易项目发起主体。
第十七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项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鼓励通过在线方式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并对专家领取所评项目的劳务报酬进行记录。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