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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附解读)
2025-11-12 16:05:53           点击数: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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