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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附解读)
2025-11-12 16:05:5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规定《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明确《指引》适用于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落实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标前工作,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依法不招标的情形,要求招标人科学论证是否招标,加强招标方案策划和内设机构管理。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要求招标人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采取防范低于成本价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压实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保函核验等方面的责任。

第四章组织开标和评标,要求招标人规范履行开标流程,处理开标异议,评标环节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并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和履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定标,要求招标人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和中标候选人核验,落实定标责任,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评标专家履职评价等具体要求。

第六章履约管理,要求招标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资料,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规管理责任,要求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违法问题线索,并从纪检、审计、国资监管等方面加强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管。

第八章附则,规定实施细则、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指引》对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指引》针对实践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招标人科学合理开展招标。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设置异常价格的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审慎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规范开展中标候选人核验。提倡采用集中招标等方式提高招标效率。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涉密、应急、使用专有技术、分包工程等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

二是要求招标人规范行使法定权利。压实招标人抵制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责任。对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定异常投标的核查标准,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异常投标。有权对投标人提交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人代表报告和纠正评标专家违法活动,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三是要求招标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落实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强化档案资料保存,常态化开展招标后评价。通过发布招标计划、提前公示招标文件、规范处理异议投诉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还将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推动《指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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