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