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畅通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访渠道、规范受理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引导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防范抵制恶意举报等不良风气,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8月1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源头防范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恶意举报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正、高效进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办理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送达的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举报材料,以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等转办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举报材料。
第三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应当依法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的事项,不属于举报,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举报人申诉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司法、行政、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第五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举报,依据省、市(州)、县(市、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由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