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本部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咨询举报电话、网络信访渠道等,并在举报接待场所或者部门网站公布与举报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收件时间、收件方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证据材料清单、是否予以受理、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要求,动态更新办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共享。
第八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举报材料中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举报原则应当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核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未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或提供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区分情形,在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书面决定,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并有相应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部门反映。
举报内容同时包含已受理内容和未受理内容的,对已受理内容不再重复受理,对未受理内容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或出于揣度猜测、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
(二)举报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属于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举报内容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在原定时限截止前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举报人延期及延期理由。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转办的举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报转办单位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经批准后延长。
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举报事项,应当遵循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一)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二)有权查阅、调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函询或走访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四)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五)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