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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省发展改革委就《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7-04 17:42:11           点击数: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委托本单位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担任,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拟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被委托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材料等纳入项目招标档案。鼓励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联合打捆、框架协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指导国有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结合实际选择询比、竞价、谈判、直采等交易方式。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专项、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二、改进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六)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和履职情况公示制度。对在川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登记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库及信息共享机制,对登记信息实行有效期管理。不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登记信息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延续的企业和人员,应当清理出库。未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导致库内信息冲突以及登记信息有效期届满的的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征集报名。加快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与相关行业管理、监督系统信息共享,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企业、人员、代理业绩等信息真实可信。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履职情况公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履约、技术能力和信用等评价情况,为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提供有效参考。

(七)强化信用记录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项目代理活动中的负面行为作出信用记录。对存在负面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深入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采取有效举措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八)提升行业专业水平。组织开展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和考试,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参与,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公开展示参与人员通过情况和所在机构总体通过情况。对“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点加强检查、指导。

三、创新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机制

(九)落实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修订《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评标专家的聘任关系,调整优化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廉洁教育,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考核评价、定期轮换、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等机制,健全从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

(十)创新评标机制。省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机制,实现根据各地评标机位情况自动开展调度,推动省内采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主场)的项目比例逐步提升至50%以上。积极开展与重庆市及其他省(区、市)的远程异地评标合作,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鼓励各地积极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双盲”评审,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和人工智能辅助评审,进一步减少人为干扰。

(十一)提高评标质效。督促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简单以格式、体例、字(页)数等细微偏差否决投标。鼓励招标人将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情形纳入否决投标条款。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必要时,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优化调整评标专家抽取区域,推行评标专家自主就近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完善评标费用支付体系,全面推行评标费用在线支付。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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