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人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第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招标人应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按规定顺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公告,并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及时将修改内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招标人答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但未进行修改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涉及引用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也可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对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包括投诉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拟制省、市、县三级招标投标投诉受理联系方式清单,并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不断优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等服务功能,保障投诉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多种方式,反映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所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详细记录公平竞争方面不良行为信息,对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加强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